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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满一个月,工资应该怎么算?

葛春喜律师     2017-06-12 阅读: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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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9日。陈某进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报检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情况为,每月工资3600元。在2014年6月,因受国家政策调整导...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9日。陈某进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报检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情况为,每月工资3600元。在2014年6月,因受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其工作量发生变化,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要将陈某的工资由3600元调整到1000元,陈某不同意,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是在2014年6月27日之后再未通知陈某去上班,并在2014年8月份停止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发放陈某2014年6、7月份的工资。陈某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6、7月份的工资。

庭审中,陈某称其最后一次为公司提供劳动是在2014年7月28日,是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去商检局领取相关通知,但同时陈某也表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27日以后再没有安排陈某进行工作,故其领取通知的行为并非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也在2014年7月1日出具通告确认陈某离职,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4年6月份的工资该公司应当支付,但陈某原告申请的7月份工资,不应予以支付。

律师说法

劳动法专业律师葛春喜认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陈某最后一次提供劳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因此,2014年6月份的工资被告应当支付。关于原告陈某申请的7月份工资,因原告陈某未实际提供劳动,工资不应该予以支付。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被告在2014年6月其实际工作时间并不满一个整月,其工资的计算应依法进行,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时,一个月的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本案中,陈某6月份的工资=3600÷21.75×实际出勤的天数。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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