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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节选- 毒品类犯罪

丁一元律师     2017-06-13 阅读:222

丁一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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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成功案例节选之毒品类犯罪 改变定性,重罪辩轻罪 丁律师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特大的制造毒品案辩护,甘林父子制造毒品案,宜春市公安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成功案例节选之毒品类犯罪

 

改变定性,重罪辩轻罪

 丁律师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特大的制造毒品案辩护,甘林父子制造毒品案,宜春市公安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听取辩护人丁一元、李宇飞律师的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盈科刑事部两位辩护律师成功将一个足以判处死刑的重罪罪名改变为一个轻罪罪名。

  

 案情简介

  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特大的制造毒品案,江西宜春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甘姓父子是江西省宜春市某医药公司的负责人,父子在2010年底结识了四川罗姓兄弟二人,后双方商谈合作生产“3羟基引唑”和“6-羟基喹诺酮”(毒品“安眠酮”的中间体)以及设备改造等相关事宜,并于2011年2月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在2011到2012年期间,该医药公司共生产毒品“安眠酮”11936.68KG,分三批交付,经四川和广东走私出口非洲。剩余1057.68KG被宜春市公安局现场查获。

  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查终结后,指控甘姓父子明知自己生产的是毒品,仍与罗姓兄弟合作生产,并以虚假名义向环保局、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审批,于2013年4月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

 明确甘姓父子确实不知制造的是毒品。

 1、二人对二罗身份从始至终不知情。

 2、二人对产品本身的性质不知情。

 3、父子俩并没有获得巨额非法利润。

 4、在化工品生产的过程及设备都是公开透明的,有许多工人参与,运输也是通过快运第三方,标明收发货人,并没有任何隐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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