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团伙下套骗客户买虚假保健品,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什么是诈骗罪?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这是一个由数百人组织且分工严密的团队。自2012年起,头目谢钦锐陆续在广州市天河区成立了科技类、贸易类、管理类、广告类等5家公司,公司内部设置一线销售部、二线销售部、监听组、跟单审单组和财务后勤等部门。谢钦锐先后纠合、聘用得力干将,随后在网络平台等媒体投放广告,推销所谓具有壮阳功效的“英国卫裤”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吸引顾客购买,价格才一两百元,很快就吸引了一些客户来购买。待取得客户联系方式等资料后,售后业务员立刻上线,以向客户回访英国卫裤的使用效果为由,向客户了解使用体验,并提供免费咨询建议。刚开始,客户还觉得商家贴心,售卖后还有免费的跟踪服务,很快就对其信赖有加。
这时,好戏开场了。此前一直暖心陪聊并回答咨询的售后服务员,很快介绍来了老师助理、指导老师、总监等各种身份的人,针对客户的身体状态进行虚假诊疗,谎称被害人身体内的毒素未能排解甚至可能导致“肾腺体萎缩”、性功能下降等不良健康状况,最终游说客户购买更多高价保健品组合搭配的“方案”,随着时间的推进,保健品方案和价格也层层加码不断升级。靠着这一招,谢钦锐等人共骗取680余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768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定,主犯谢钦锐等119人构成诈骗罪,判处谢钦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6名骨干分子认定为从犯,判处4年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8万元;对其余销售人员判处1年1个月至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2万元。
经审理认为,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意图,而该案中,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诱骗被害人购买本不需要、价格虚高的产品,其行为构成刑事诈骗。
律师说法:团伙下套骗客户买虚假保健品,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谢钦等1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被害人体内毒素可能导致“肾腺体萎缩”、性功能下降等不良健康状况,最终游说客户购买更多高价保健品,从而获得钱财的方式,造成680余名被害人贷款共计768万元余,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刑事诈骗,而非民事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