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介:
近年,由于商业与民众的距离不断拉近,诸多新型的收益模式争鸣,百姓开始亲身投入各类非一般性投资行为中。而这其间也开始产生诸多司法争议,无论是众筹集资、期货现货,各类交易行为涉及面极为广博。
在这其间,公安、检察机关的身影开始频繁穿梭其中,试图规制仍不规范的投资市场。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刑事犯罪,诈骗首当其冲,其无疑成为当前交易市场中最为“主流”的违法现象之一。
就个人而言,目前本人手上就有三起因公司的经营行为而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的案件。其中黄某某涉嫌诈骗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黄某某作为第一被告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作为控方建议主犯量刑12年以上的情况来说,本案已经是一场成功的辩护,不过在预测“检察机关”不会轻易放手的情况下,这场辩护恐怕还未结束。本周三我也将再次前往杭州,在征询当事人黄先生的意见下,决定是否选择上诉。
案情简介:
新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市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2015年2月,该公司与深圳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新*系深圳前海*华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通深成为新濠天地代理商,负责招揽客户到新濠交易平台投资原油,收取万分之六的双向手续费,0.5-0.6元/桶的点差,杠杆比例为20倍、33倍、50倍,客户入金资金进入*华公司,*华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将客户手续费、亏损钱款交给新*,新*再根据协议按照2.5:7.5的比例,将收益打入黄某某个人账户。通*公司有专门人员在YY课堂讲解股票知识,取得客户信任及指导客户进行原油交易操作,且公司有统一培训的话术,以宣传高额回报、发送虚假利益截图等方式引诱他人到该平台内投资,再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指导老师”指导客户进行交易,并以可以提供反向行情建议、鼓励频繁交易刷手续费等造成客户亏损。至2015年8月27日,经查证的被骗客户66名,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得人民币1052万元。
律师说法:辩护过程中,三次开庭,几乎每一场都是激辩,是冰与火的较量:
面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我们请求启动排非程序,这个过程也受到了公诉分极大的阻挠,最终排非启动,部分非法证据被排除,但程序进行的并不彻底,几项关键性证据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便不置可否,最终并未完全得以认定。而对于牵涉到刑讯逼供等情形的涉案刑警,虽然在经过我们的多次申请,法院通知涉案警察出庭,但人最终还是没有出庭。
我们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需为标准化合约,且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本案中,*华公司的经营符合上述特征,第一,所有客户均在*华公司平台集中交易;第二,*华公司平台的投资项目为原油现货,客户只能选择平台设定好的合约类型进行买涨或买跌,合约类型为*华油100桶、500桶、1000桶三种,符合标准化合约特征;第三,*华油所对应的杠杆比例为20、33、50倍,客户投入一定资金,即可按照对应杠杆比例放大后的金额进行交易;第四,交易双方系对冲关系,可强制平仓,*华公司及新*公司无原油销售和仓储经营资质,并无实物交割,符合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因此,*华公司平台进行的交易应为期货交易,正常的经营模式与诈骗行为大相径庭。
在经营模式上无法做过多争辩的控方,转战公司的经营手段,包括诈骗罪中最为高频的“话术”,“虚假截图”、“扮演”等“套路性”词汇被一一套入本案,但所谓“话术”,根据案卷材料来看,也仅仅是产品内容和行业知识,“盈利截图”也是真实客观并非虚假,所谓”扮演“也只是公司专业人员的操作指导。经过两度开庭,“构罪陷阱”在辩方的据理力争下被一一击破。
但“诈骗”不成,“无罪”也不易,此时“非法经营”似乎就成为了“诈骗”与“无罪”之间完美的一条“过渡小径”,这样的一条小径甚至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我们律师在面对类似案件的刻板辩护思路。而我也深切的明白,这条路并不是一条“客观”的路,它是为现阶段的司法现状而特殊制定的“路”,至于现阶段将持续多久,大约也是不短暂的,也只有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在某一件具有里程碑式案件的出现以前,继续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