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女士诉请房屋买卖实为骗取贷款,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女士与赵先生都已年过五旬,两人之前均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通过婚介相识之后互生好感,开始了进一步的交往。2004年,张女士因急需要资金周转,找到赵先生协助,将张女士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假意卖给赵先生,由赵先生出面向银行贷款,贷款所得则交由马女士用来支配。在张女士的出谋划策下,通过房产中介朋友帮助,于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载明房屋出卖价款为130万元。为了顺利办妥贷款,张女士向赵先生出具了一张已收到42万元首付款的收条。此后,赵先生向银行申请到贷款90.8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贷款均由赵先生转交张女士。之后,张女士与赵先生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婚后不久,双方关系失和,张女士欲反悔自己出卖房屋给赵先生,于是想收回房屋所有权,遂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认为房屋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自行主张房屋买卖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想骗取银行贷款,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先生办理贷款手续后,银行已将相应贷款90.8万元支付给了张女士。之后,赵先生对上述贷款履行还款义务,亦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且自2004年起赵先生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后至诉讼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张女士从未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故法院综合上述情况,确认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合同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普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以骗取贷款出卖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以被告未付足房款为由,称双方系为取得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办理贷款手续后,银行已将相应贷款90.8万元支付给了原告。之后,被告对上述贷款履行还款义务,亦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因此,该房屋买卖的行为符合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非仅仅只是为了骗取贷款的陈述。最终确认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原告陈述,本次房屋买卖目的是为了骗取贷款,但是,原告实际上已经取得并占用了贷款,即使原告诉称被告未付足房款的情况,也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且本案并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因此,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张女士的诉请并不符合只是以骗取贷款出售房屋的情形,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必然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并不是类似的主张均会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如果你有类似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