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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发生争议 转租房屋有效吗?

徐红英律师     2017-06-16 阅读: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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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转租房屋代理权引争议 承租人主张优先续租 原告陈x诉称,2012年上海x公司租赁x林业局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门市房六间,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



案例简介:转租房屋代理权引争议 承租人主张优先续租

 原告陈x诉称,2012年上海x公司租赁x林业局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门市房六间,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x公司委托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包括签订租房协议、收取房屋租金等事宜。2011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被告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西起第二间门市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金人民币8,250元/季度,一季度一付,租赁期限从2011年3月5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迁出前的房屋使用费,被告至今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系争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起至实际搬出时止的房屋使用费,以每日91元计算。

 被告卢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曾与x林业局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原告自称其为x林业局的负责人,受x林业局的委托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情况属实,现租期已经届满。签订租赁协议的三十日内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故该协议有缺陷。现被告要求和x林业局重新签合同,但尚未签。如果x林业局不继续租给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被告未迁出系争房屋。x林业局和x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被告有优先续租权。

法院判决: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发生纠纷未继续签订租赁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系争房屋及时返还原告,若违反该规定继续使用造成原告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房屋使用费。判决如下:1、被告卢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x返还系争房屋;2、被告卢x应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自2012年3月6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移交之日止按每日人民币89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说法:合法转租房屋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 

  首先,本案原告是否有权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x林业局与x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确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六间门市房租赁给x公司并同意该公司在租赁期间内转租经营,故x公司可依据该协议委托原告将位于上述房屋中的系争房屋转租被告。现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原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向被告主张权利为原告的委托授权范围之内,并无不当。租房协议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故应为合法有效。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本案被告辩称,其与x林业局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确定其有优先续租权,故根据该协议,原告应赔偿其如不续签所导致的装修损失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此条款,被告应依据之前的租赁协议向x林业局主张权利。

律师在此提醒您,租房之前一定要核实清楚房屋的状况,若是转租房屋,要确认转租行为已经原出租人同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相信房产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网址来源: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fe1c84c1-0a4d-4dc8-a1d6-b261ee2b9bdd&area=1&index=19&sortType=1&count=18609&conditions=searchWord%2B房屋%2B1%2B房屋&conditions=searchWord%2B纠纷%2B1%2B纠纷&conditions=region%2B9%2B6%2B上海市&conditions=trialRound%2B1%2B8%2B一审&conditions=trialYear%2B2012%2B7%2B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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