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独家委托中介卖房出卖人反悔导致纠纷
原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独家授权委托卖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在30日之内将被告位于本市长宁区×室房屋出售,被告净到手价49.3万元,多出的部分由原告支配。2007年12月14日,原告代被告在另一中介公司的主持下,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了协议,以5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原告还代被告向中介公司签署了佣金确认书。此后,被告绕开原告直接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定金5万元,并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独家授权委托卖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成功地出售了被告的房屋,被告却违反约定,拒不支付服务费,被告向另一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佣金5,200元,被告出售房屋所得,扣除被告应得及已经支付的佣金,剩余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胡××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独家授权委托卖房协议》。此后,原告确实代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介绍客户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协议,以52万元的价格将涉讼房屋出售给最终的买受人,并代被告签署了《佣金确认书》。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解除了《独家授权委托卖房协议》,被告已经按照原告居间成功,向原告支付了中介费,原告也接受,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再行支付其他费用。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独家授权委托卖房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独家授权委托卖房协议》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判决如下:被告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报酬人民币16,800元。
律师说法:独家委托中介卖房 出卖人反悔是否构成违约
本案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出卖人绕开中介与买房人直接交易不支付报酬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委托报酬的请求权基础成立。至于原告可得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予以确认。协议约定的到手价应为被告出售涉讼房屋的纯收入,即以成交价格扣除到手价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差额作为原告的报酬数额。
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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