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卖方交房时拆除空调 买方不支付尾款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号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4年4月1日,原告按约配合被告完成了系争房屋的过户,于2014年5月22日交房给被告,同时交付的包括房屋钥匙、车库钥匙、停车证、已结清的电费发票、电话费单据、燃气卡以及物业费发票等,被告已当场接收,中介工作人员在现场证实。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交房后应付的尾款3万元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交房后的尾款3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交付的房屋固定装潢、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瑕疵,原告诉请的3万元尾款系双方所签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固定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款,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交房当日验收后支付给原告;被告在交房当日发现,原告将房屋内位于客厅和卧室的四台空调、楼梯过道处的两处壁灯以及若干橱柜门把手拆除。被告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以及二手房交易的操作惯例,房屋内安装的空调设施、壁灯、橱柜门把手本来应列入房屋附属设施之内,原告所交付房屋的相关设施验收不合格,已经违反了补偿协议的约定,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拒绝支付所涉的3万元补偿款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卖方可拆除可移动设施设备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偿协议》以及《交房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尾款。
律师说法:二手房家具家电被拆除 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本案中,根据双方在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本案争议的3万元尾款应属于固定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款,原告将固定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被告,被告应将3万元尾款支付给原告。因双方对固定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故应当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及二手房交易惯例进行理解,法院认为,二手房交易中的固定装潢,一般是指固定在房屋上没有办法移动的装饰或装修,如房屋装修时附设的门、窗、板墙、地板,厨卫等,但空调、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以及可以搬动的家具等一般不包括在固定装潢条款内,双方可以通过附加条款约定去留。本案中,双方对此并没有明确约定,且中介工作人员亦陈述,根据惯例,如果客户要求留下家具、家电的话,会在合同里列清单,单列清单的也有,故对于被告辩称的空调抵扣尾款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律师在此提醒您,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对于房屋内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建议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纠纷。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相信房产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