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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违约 租客诉房主赔偿损失能否获法院支持

徐红英律师     2017-06-21 阅读: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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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因二房东违约租客诉房主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原告A公司系本市长宁区某地下一层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的租赁使用人,被告B公司系产权人,被告C公司系承租...



案例简介:因二房东违约租客诉房主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原告A公司系本市长宁区某地下一层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的租赁使用人,被告B公司系产权人,被告C公司系承租人。原告与C公司于2011年8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作协议》,2015年4月28日上午,涉讼房屋突遭停电、停水,后原告得知系B公司实行了停电、停水的侵权行为,原告立即报警并要求立案查处,同时要求C公司通知B公司恢复供水、供电。但两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将原告的员工殴打致伤。迄今,B公司在明知原告与C公司签有《房屋租赁合作协议》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对涉讼房屋恢复供水、供电,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致使原告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恢复涉讼房屋的供水、供电;2、B公司赔偿停产停业损失;3、B公司赔偿员工工资损失;4、C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B公司答辩称:1、B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2、B公司因承租人即C公司自2014年7月以来未支付租金、物业费等构成违约,按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断电措施,事先已给予C公司合理的宽限期,4月28日采取断电措施之前已告知C公司,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C公司承担,原告即使存在损失也应向C公司主张,B公司的断电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房主系合法行使合同约定权利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提出的所有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二房东违约 租客诉房主赔偿损失能否获法院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因C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而采取断电措施是否对A公司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规定,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过错;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损害事实。且上述四个要件同时成立,侵权责任方可成立。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C公司无故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达30日以上,B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水、电、燃气、通讯的供应、使用等措施提前终止协议,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履约过程中,因C公司未支付租金,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停电措施,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原告关于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

律师在此提醒您,作为承租人,如果从二房东处转租房屋,应事先了解清楚二房东转租房屋是否得到原出租人的认可。建议承租人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中写明:因二房东违约,原出租人采取措施导致的承租人损失,二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相信房产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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