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拖欠工资以及欠缴保险,导致劳动争议
原告于2002年1月被招聘到电子中等专业学校任教至今。从事机械类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被告是所民办职业学校,学校拖欠教职工工资及欠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支付原告辞退经济补偿金;2、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一年双倍工资;3、支付原告在校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滞纳金;4、支付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造成的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电子中等专业学校支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金
原告于2002年1月到被告学校上班,从事机械类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原告于2012年12月离开被告学校,并于2013年12月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在工作期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金,该委经审查后,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电子中等专业学校支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哪些情况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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