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擅自转租房屋引发纠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房屋租赁费。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将同心路房屋租给原告使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被告使用,而被告拖欠2016年6月至11月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确实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被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5月底,此后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因原告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导致被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此后被告找到第三人,第三人此前不知道系被告承租使用同心路房屋,原告转租给被告的行为是非法的,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判决:擅自转租房屋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经房屋权利人认可,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判决如下: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擅自转租房屋 租赁合同有效吗
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原告转让该房屋需经第三人同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将同心路房屋转租给被告,现第三人不认可原告的转租行为,并直接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鉴于被告实际租用了同心路房屋,其仍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表示2016年6月的租金以押金抵扣。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客观上第三人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向第三人支付租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房屋租赁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若遇到二房东转租房屋,承租人应核实清楚转租是否得到房东的认可,否则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房产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