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承租人过错致使房屋受损出租人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5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号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租赁期内可以转租,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系争房屋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使用,由于第三人违法违规对房屋进行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上述系争房屋并移交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承租系争房屋后将底层转租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致使2-4层房屋的部分墙面出现开裂,但主体结构没有损坏,故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恪守。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号房屋;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律师说法:承租人过错致使房屋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吗
首先,根据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承租房屋期间将系争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其中第三人在租赁部分系争房屋期间对地坪进行开挖,该行为不仅属于擅自扩建性质,而且也造成作为房屋基础结构的承重梁受损,并对主体结构产生影响的可能存在。被告作为房屋承租人对上述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基于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的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第三人的上述扩建予以恢复原状。综上,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既有双方合同约定,又有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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