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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对僵局有过错方可否解散公司

程胜律师     2017-07-23 阅读: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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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在特定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解散公司的局面就是该股东造成的时候,其还有权请求公司解散吗?接下...



导读:在特定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解散公司的局面就是该股东造成的时候,其还有权请求公司解散吗?接下来,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论述“对僵局有过错方可否解散公司”的问题。

案情简介: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富某公司系外资企业,永某公司占40%的出资比例,仕某公司占60%的出资比例。富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仕某公司委派两名,永某公司委派一名。自2005年4月起,永某公司和仕某公司因富某公司的厂房租赁交易、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专利权许可使用等问题发生了实质分歧,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基础,且富某公司权力决策机制长期失灵,无法运行长达七年时间。原告仕某公司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解散被告富某公司。而被告富某公司认为,仕某公司委派的董事张博钦擅自离职,不参加董事会会议,人为制造公司僵局,意在使富某公司不复存在,从而独占市场份额,法院不应支持仕某公司具有恶意目的的诉讼。

判决结果:支持仕某公司解散富某公司的请求

仕某公司提出解散富某公司的背景情况为,富某公司已陷入公司僵局并由永某公司单方经营管理长达七年,仕某公司持有60%的股份,其行使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诉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的情形。至于仕某公司委派的董事张博钦,是否存在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过错行为、应否承担赔偿富某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由富某公司通过另案解决,与本案无涉。故仕某公司提出解散富某公司的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对僵局有过错方可否解散公司

该案涉及公司解散是否应当考虑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以及过错的问题。

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但第一百八十二条并没有限制过错方股东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以上就是关于“对僵局有过错方可否解散公司”这一问题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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