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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朋友担保遭非法拘禁,被债主带到树林喂蚊子

马友泉律师     2017-07-23 阅读: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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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替朋友担保,江苏淮安盱眙男子徐某这次罪受大发了。朋友失踪,债主纠集一伙人将他深夜带到盱眙古桑境内的庙山殡仪馆附近一处阴森森的树林里,扒掉衣服,绑在树上美其名曰...



因替朋友担保,江苏淮安盱眙男子徐某这次罪受大发了。朋友失踪,债主纠集一伙人将他深夜带到盱眙古桑境内的庙山殡仪馆附近一处阴森森的树林里,扒掉衣服,绑在树上美其名曰让其回归自然,其实就是喂蚊子,还用用手机灯光吸引蚊虫。目前,团伙6名涉案成员均被盱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替朋友担保遭非法拘禁

7月4日中午,盱眙县公安局盱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五墩加油站复杂区域开展治安检查时,在某宾馆401客房内发现一伙操外地口音的男青年集结在一张床沿上,若无其事地玩着手机游戏。在回答民警问话时,几人语无伦次,答非所问。民警感到几人形迹可疑,遂进行隔离盘问,其中一名男子徐某惊恐地告知民警,这伙人绑架他一天多时间,想尽方法折磨他。原来,今年4月底,家住盱眙县古桑街道的青年徐某,在赌场为朋友担保,向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安徽籍施某借一万元赌资。因朋友迟迟不还这笔高利贷,着急的徐某到处打探消息,可怎么也找不到朋友。

7月3号上午9点许,债主施某在盱城街道见到徐某,赶紧电话纠集自己弟弟、同乡贾某及连云港青年王某、刘某、刘某某等人携带管制刀具,将徐某强行带到某宾馆控制。

当晚10时许,几人见对徐某拳打脚踢,还没达到讨债的目的,就开着轿车,将徐某押到古桑境内的庙山殡仪馆附近一处阴森森的树林里,并声称要让他“喂蚊子”,“像锅台上的抹布,尝尽酸甜苦辣”。为让徐某“回归自然”,与蚊子“亲密无间”,徐某被几人扒掉衣裳,捆绑在一棵树上,为吸引更多的蚊子,几人用手机灯光模拟萤火虫闪烁。期间,几人还用手机拍下徐某喂蚊子时不断扭曲身体,不断求饶的视频取乐。当几人同时也被蚊子叮咬难忍时,他们钻进了轿车,直到2小时之后,他们跑到树前,见徐某奄奄一息,才将他松绑带回宾馆继续控制,非法拘禁长达27小时。

警方随后立即对宾馆里的施某等人传唤审查,但施某等人百般抵赖,没料到,他们取乐的视频,正好成为他们无法狡辩的罪证,被警方完整刻录在案。目前,团伙涉案成员均被盱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债主带到树林喂蚊子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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