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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受赠人尚未取得产权证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徐红英律师     2017-07-24 阅读: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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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房屋赠与后尚未取得产权证赠与人起诉撤销赠与原告胡某诉称,原告系被告路某、胡某女婿,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为改善住房条件,原告共出资向A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宝...



案例简介:房屋赠与后尚未取得产权证赠与人起诉撤销赠与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系被告路某、胡某女婿,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为改善住房条件,原告共出资向A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系争房屋。因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以家庭为单位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原告只能以路某、胡某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法院判决对吴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因路某、胡某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将系争房屋赠与其二人,但原告认为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要求撤销对路某、胡某就系争房屋的赠与,确认房屋的预购权利人为原告。

被告路某、胡某辩称,原告与吴某共同将系争房屋赠与路某、胡某,现原告单方面撤销赠与是不成立的。且原告赠与的是购房款,而不是系争房屋,对购房款的赠与已经完成,在法律上是不能撤销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尚未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原告可依法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路某、胡某为系争房屋预购权利人。现系争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判决如下:1、原告要求撤销对被告路某、胡某就系争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原告与第三人吴某为上述房屋的购买人。

律师说法:房屋赠与后受赠人尚未取得产权证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首先,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原告赠与路某、胡某的是购房款还是系争房屋。原告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目的是购置房屋,且作为原告的配偶吴某也表示,其与原告共同决定购买系争房屋;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探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告支付房款的真实意愿应当是将所购房屋赠与路某、胡某,而不是仅赠与购房款。故路某、胡某认为原告赠与的是购房款,而不是系争房屋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原告单方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能否起到撤销赠与的后果。在原告、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系争房屋赠与路某、胡某的行为应视为原告与吴某共同的赠与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应以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现原告作为夫妻一方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该赠与行为丧失了夫妻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即使吴某不同意原告单方面撤销赠与,亦不能改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系争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路某、胡某作为预购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亦没有上述法定不能撤销赠与的事由,故原告要求撤销对路某、胡某就系争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原告在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系争房屋,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可认定系争房屋由原告与吴某共同购买。原告要求确认其为房屋预购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撤销赠与后,预购权利人可由原告与吴某协商后确定。在原告与吴某确定购房人及权利人后,A公司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等手续。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对“房屋赠与后受赠人尚未取得产权证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此类问题感到困惑时,可以咨询当地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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