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处分,进行买卖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买卖合同,但若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另一方以不知情抗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请看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处分房产另一方以不知情抗辩
原告童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某房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20万元,已付款7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办理该房产产权证时原告付款15万元,过户时支付30万元。由于该房产于2014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限制正式查封,故被告产权证一直未能办理。根据规定该房产大产权证、动迁协议同时满3年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辩称,房屋出售过程中所有被告陈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也未征得其同意,其对此均不知情,被告汤某也从未告知其房屋出售的相关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仅以对系争房屋出售不知情作为不同意原告诉请的抗辩,法院难以采纳。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同时原告支付被告房款45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另一方以不知情抗辩能否成立
首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某作为被告汤某的配偶,虽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并表示对于房屋的买卖情况一无所知,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对于家庭中动拆迁情况以及分配安置系争房屋一事是清楚的,但却对系争房屋的使用状况及管理情况,没有任何形式的关注和监管,直至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作为权利人对系争房屋不闻不问,如此长期对房屋权利的漠视和放任,实有悖常理,足以视为被告陈某对被告汤某处分系争房屋行为的认可,故被告陈某仅以对系争房屋出售不知情作为不同意原告诉请的抗辩,法院难以采纳。
其次,现系争房屋已符合办理小产证的条件且具备拆迁房过户条件,被告应予办理系争房屋小产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在过户同时,原告愿意将剩余的房款45万元予以支付,并无不可,可予准许。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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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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