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动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引发争议
原告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及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系争房屋系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屋。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签订了上述房屋的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2013年9月26日,原告将约定的房款50万元交付被告,由被告出具了收据,并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出售事宜。之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装修后居住使用至今。自房屋可以办理产证后,原告催促被告办理,但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曹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在三年内是不能转让的,且被告在没有实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而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另被告并不认识钱某某,也没有委托钱某某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判决如下:被告协助原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说法: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购买人如何维权
首先,被告曹某通过动迁安置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权利,后被告曹某虽抗辩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当日其并不在场,也不认识协议的代签人钱某某,但由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在该份转让协议上补签字确认了该份协议的效力,并收取了协议约定的相应房款,故该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其次,目前系争房屋大产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应该及时去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实际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现系争房屋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在产权证办理后,立即将系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尚未支付的10万元,需在完成过户手续后立即支付。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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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