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村委书记的“话事权”,强行垄断村社的工程承建和材料供应,对方若有不从便“摆场”、“拦车”甚至枪棍相见。据指控,该团伙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行贿等。案件被告人多达54名,同时带来了共74人的辩护律师团,被告人人数和辩护律师人数均刷新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件纪录。
村书记涉黑垄断工程承建
昨日在法庭上,案件第一被告人、刘村原村委书记刘某添仅承认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认了其他涉黑控罪。刘某添称,刘村地区自2001年开始征地,为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才有“把工程交给失地农民做”的不成文规定,他强调“是在同等价钱下应优先给当地农民,以开发商自愿为原则”。针对是否知道穗某公司使用非法手段承建工程和垄断原材料供应的问题,刘某添表示,自己在穗某公司占股8%,2001年至案发获分红200余万元,但他不参与也不了解穗某公司的具体运营。
据指控,2009年,被告人刘某添及钟某球与同案6人利用在刘村村民委员会任职的职务便利,在刘村村委新办公楼主体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密谋并安排由被告人刘某东通过围标的方式承接该工程,并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按工程款的10%收取好处费。2012年,上述工程竣工后,8人收受被告人刘某东返还工程款的10%共计约人民币1200000元,后由8人私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50000元。2012年,在村委办公楼绿化工程项目中,8人收受刘某东返还工程款的10%共计约人民币300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33000元。
据悉,此次涉案人数众多,是荔湾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仅起诉的卷宗材料和证据即达200多册、光碟800多张。荔湾法院经召集两次庭前会议,解决了庭前相关程序性事项。案件定于8月5日正式开庭,除中间两次短暂就餐休息外,每天将从早上9时开庭到晚上10时,据悉开庭将可能持续半个月。
辩护律师团达74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多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至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某种程序的修正。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比较上述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立法解释颁布以后,应当根据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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