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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付定金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吗

徐红英律师     2017-08-09 阅读: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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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买受人交付定金后以高压辐射为由,请求双倍定金返还原告诉称:2014年2月,原告经上海A公司介绍,看了被告的系争房屋,并于2014年3月2日和中介一起签订了居间合同...



案例简介:买受人交付定金后以高压辐射为由,请求双倍定金返还

原告诉称:2014年2月,原告经上海A公司介绍,看了被告的系争房屋,并于2014年3月2日和中介一起签订了居间合同,确定了购买意向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之前,原告曾向中介说过由于孩子尚小,比较忌讳家旁边有磁悬浮或高压线之类有辐射的东西,在签订协议后不久,原告发现所购房屋旁有变电站正在施工,原告立即与中介公司联系,但中介方及被告均表示不知情。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告通过中介方表达希望被告方能在房价上作出让步,但一直没有回音,由于双方的协议上没有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因此原告一直在等被告的消息。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的房屋已出售,由于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他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后原告不同意以原来约定的价款购房,原告主观反悔意向明显;双方于2014年3月2日签订居间合同,原告直到2015年5月22日才到房地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有违常理,其行为表示其不愿意履行居间合同,由于原告违约,因此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即被告有权没收原告交付的定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双方均不存在过错 被告返还原告定金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已付的定金5万元。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交付定金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吗

本案中,原告、被告与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是有效合同;该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定金实质上是订约定金;原告在购房前提到不要靠近高压线之类的辐射物,因此作为中介方在得知被告出售的房屋旁存在高压线的情况下,应积极协调,以保证该居间合同得以顺利完成;虽然双方对买卖房屋达成了一致,但由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所涉及的细节、内容较多,且事实上出现了高压线在房屋边的情况,因此有理由相信原告不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是有正当理由的;虽然是原告先提出了不签订买卖合同,但造成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并不归责于原告;而被告在整个买卖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但由于原告所支付的是订约定金,在双方无法订立合同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作为被告方理应将原告支付的定金予以归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对“房屋买卖交付定金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吗”相关问题的解答。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是否予以退还,此种争议较常见。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遇有相关争议,请联系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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