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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侵犯专利权,商铺出租人如何担责

李建律师     2017-08-15 阅读: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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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销售者侵犯专利权,商铺出租人如何担责原告黄某某系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涉案专利技术功效好、易实施,从根本...



案情简介:销售者侵犯专利权,商铺出租人如何担责

原告黄某某系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涉案专利技术功效好、易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电路盘的排样和制造工艺,获得了市场的青睐。原告发现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外城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下称城外城批发城)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金柏照明电器厂(下称金柏电器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共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被告金柏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判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金柏电器厂实施制造、销售侵权。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作为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铺的承租方与管理方,首先,根据涉案《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其仅承担为销售商铺有偿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等义务,但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的具体经营行为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审查义务;其次,因该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仅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因此,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对销售商铺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其既非与金柏电器厂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帮助金柏电器厂实施侵权行为,不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金柏电器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万元。

律师说法: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对商铺承租人侵权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从双方约定内容与市场惯例理解两方面来分析。首先,从双方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说明:城外城批发城、城外城公司为承租商铺有偿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所,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承租商铺在协议核准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由承租商铺经营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及提供合法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由此可知,上述协议中的商铺承租人需独立承担其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商铺出租人兼管理人的两被告仅负责有偿提供经营场所与日常物业管理。其次,从市场惯例来看,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对商铺承租人的管理义务一般包括对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审查、日常巡查以及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协助制止侵权义务。其中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对承租人侵权行为的管理属被动管理,即在知晓承租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协助停止侵权,如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转交权利方寄送的律师函等,而并非超出其身份、责任及能力之外的主动管理,例如主动审查承租人的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其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故法院在判断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时,理应考虑该义务是否与其身份、责任及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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