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解读功能性技术特征
原告郭某拥有“一种墙体贴挂刚、脆性硬质装饰板植钉铆固定贴方法”的发明专利。其发现被告金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项目楼盘的外墙装饰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方法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各项技术特征,可以认定各特征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认定被控侵权施工方法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律师说法:功能性技术特征及其写入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
权利要求应当记载的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该方案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在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也会出现有关目的或效果的措辞,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功能性技术特征。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应由反映该产品结构或者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应由反映实施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方式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则称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4记载为“通过专用不锈钢螺钉、强力工程结构胶及工艺孔的相互配合,将装饰板和水泥粉刷层及墙体紧紧粘接固定成一体”,该特征只是描述说通过不锈钢螺钉等部件进行配合,能够达到将装饰板和水泥粉刷层及墙体紧紧粘接固定成一体的技术效果,但部件之间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操作方式进行配合并没有描述,这显然属于一种功能性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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