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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遇租客到期拒搬 房东可以向转租人要求赔偿吗?

徐红英律师     2017-08-22 阅读: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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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简介:房屋被转租遇租客到期拒搬房东向二房东要求赔偿原告某公司诉称,2009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上海市徐汇区涉案房屋,租...



案例简介:房屋被转租遇租客到期拒搬房东向二房东要求赔偿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9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上海市徐汇区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房屋,未经原告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6元/平方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合同到期后,被告无法联系,未能按约向原告返还房屋,且被告未从房屋内搬出,导致原告无法收回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其租赁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使用费(实际按每日每平方米6元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

被告辩称,同意归还涉案房屋,但因为第三人不肯搬走,故不愿意支付房屋使用费,使用费应由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述称,房屋愿意返还,但相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两份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判决如下:1、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返还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按每日每平方米6元计算)。

律师说法:房屋转租遇租客到期拒搬,房东可以向转租人要求赔偿吗?

首先,原、被告所签《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被告合同约定,除原告同意被告续租外,被告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该房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被告有权收回该房屋,第三人应如期返回。现两份租赁合同均已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且均未续约。故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第三人理应将涉案房屋予以返还给原告。

其次,关于原告使用费的诉请,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原告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房屋转租遇租客到期拒搬,房东可以向转租人要求赔偿吗?”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有关房产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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