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葛春喜律师     2017-08-27 阅读:958

葛春喜 律师

执业律所 : 葛春喜

联系电话 : 13608331638

关注葛春喜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案情简介:索要工资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因被告资金紧张,只发放了原告工资的80%,被告答应剩余的20%在5月1日前发放,但一直到现在没有发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毛某...



案情简介:索要工资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因被告资金紧张,只发放了原告工资的80%,被告答应剩余的20%在5月1日前发放,但一直到现在没有发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01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毛支付工资401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职工,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是毛某同志2015年度工资肆仟零壹拾元整(¥:4010.00元)。原告持有欠条原件。2017年1月23日,原告等11名职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提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工资401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毛某支付工资4010元。

律师说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超范围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1)仲裁非经济纠纷,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等。(2)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申请仲裁(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葛春喜律师认为,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要注意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受理情形,以免耽误提起诉讼的时间。

以上是关于“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葛春喜 律师

执业律所 : 葛春喜

联系电话 : 13608331638

关注葛春喜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