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张某最近把妻子陶某告上法庭,不仅要求离婚而且索赔50万元,原因是陶某在婚外与他人生育一子。丈夫索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妻子与他人生育丈夫索赔
张某说,他和妻子陶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张某的父母支付100多万的首付,以他的名义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了一套婚房。此后,张某和陶某贷款80多万支付了房价的余款。2012年,两人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是,2013年开始,陶某的家人生病,她要回家照顾,于是经常往返在老家广西与北京之间。
张某表示,从2014年5月开始,陶某主要居住在广西老家了。2015年,陶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并坦白有了外遇。张某说,自己多次找到妻子,想缓和双方的关系,但对方不愿意。之后,他了解到,2016年年初,陶某与他人生育一子。
至此,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对于张某的起诉,陶某称,她同意离婚。因家人病重心情不好,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陶某说,她因身体不易怀孕,所以才坚持产子,并向法庭提交了病历。
法院审理:不支持50万索赔
法院认为,虽然陶某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但双方无充分证据显示陶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某关于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主张。
不过,张某与陶某之间的原有矛盾属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未涉及原则问题,应当而且能够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方式得以解决。现陶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致怀孕并坚持产子,其以错误的方式激化夫妻矛盾,并成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致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陶某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考虑上述情节,陶某应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的婚房归张某所有,未偿还完毕的房贷由张某偿还。这套房产当时的市值为400余万元,张某需向陶某支付80余万元折价款。此外,法院还就夫妻俩的存款、汽车、股权等其他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说法:丈夫索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出轨、一夜情不属《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同居情形,故法院不支持索赔。
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陶某存在明显过错,诉争房屋是由张某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且陶某长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判归张某所有,由他对陶某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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