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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房”却拒绝交付钥匙 房主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吗

徐红英律师     2017-09-04 阅读: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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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出卖人要求双方签字方可交付钥匙引发争议2007年8月,王女士和陈先生一起与本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长宁区一处房屋...



案情简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出卖人要求双方签字方可交付钥匙引发争议

2007年8月,王女士和陈先生一起与本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长宁区一处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前。之后不久,王女士与陈先生发生了激烈矛盾,夫妻关系急剧恶化,王女士从家里搬了出去。2009年4月,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王女士夫妇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此时王女士不在家住没有看到通知,陈先生不知什么原因也没去办理入住手续。同年5月5日,房产公司又向王女士夫妇发了“收房催告书”,言明如果不在5月15日前收房,该日即“视为”实际交付时间。同年6月,王女士得知自己买的房子已经可以入住,随即到房产公司要求办理手续,领取钥匙。但是,当得知王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诉讼还在进行之中,房产公司表示,除非两人一起来,或者出具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否则王女士一人不能办理交房手续,也不能把钥匙交给她。任凭王女士好话说尽,房产公司坚决予以拒绝。无奈,王女士只得继续在外借房子居住。2010年12月,王女士与陈先生的离婚判决生效,上述房屋产权判归王女士所有。2011年1月,王女士终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女士随后向法院诉讼某房产公司赔偿自己在迟延交钥匙期间的租房损失31.8万元。房产公司则认为,交房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此不存在自己延迟交房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损失31.8万元

 

律师说法:已经“交房”却拒绝交付钥匙 房主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交房时,王女士与陈先生的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此时即便陈女士一人收房,也可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拒绝将房屋钥匙交与原告存在过错。原告因无法使用该房屋在外借房居住,租金损失实际发生,租金标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即为已经交房却拒绝交付钥匙 房主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争议,不知如何解决时,请咨询所在地的房产专业律师,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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