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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的工资标准

葛春喜律师     2017-09-04 阅读: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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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有相关的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



劳动法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有相关的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小时工的工资标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索要工资

2014年10月,被告因在进贤县三阳集乡艾家村委会对门村建设别墅,找到原告为其施工清挖鱼塘、房屋地基、绿化挖洞打沟,双方约定按130元/小时计算施工报酬。为此,原告共为被告施工约155个工时,其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施工款。2015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共同核对,对上述事宜进行确认,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施工费约超20000元,被告称手上暂无能力偿还,要求按整数计算施工费,原告同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声明:“今欠到罗某人民币贰万元正今欠人吴小毛2015年5月11日”。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双方经核算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报酬是不诚信行为,被告应当支付全部报酬并给付资金占用费。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施工费被告均予以逃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本金20000元、年息6%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利息为190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时2190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吴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吴某雇请原告在进贤县三阳集乡艾家村委会对门村挖土,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吴某共欠付工资20000元。2015年5月11日被告吴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罗某人民币贰万元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吴某欠原告20000元工资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小时工的工资标准

关于最新职工日工资计算方法,职工月计薪天数现在为21.75天,所以每天的工资是:月工资、21.75;此前是按照20.92天计算,因此加班费与日工资将略有减少,这是根据最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计算得出的。

劳动保障部1月10日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葛春喜律师认为,小时工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可以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

以上是关于“小时工的工资标准”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小时工资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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