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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孕妇跳楼事件法律思考

宋立峰律师     2017-09-09 阅读: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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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榆林孕妇跳楼事件法律思考         ----宋立峰律师据多家媒体报道,2017年8月31日20时左右,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孕妇马某某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



榆林孕妇跳楼事件法律思考

         ----宋立峰律师

据多家媒体报道,2017年8月31日20时左右,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孕妇马某某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身亡。

事件发生后,医院方面两次发布声明称,该产妇坠楼是因为家属多次拒绝试试剖宫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情绪失控跳楼自杀。

一时间各种媒体均已醒目标题如“孕妇跳楼身亡:做不做剖宫产凭什么不能孕妇做主?”“孕妇跳楼身亡,决定分娩方式到底谁说了算?”、“孕妇跳楼身亡院方:曾3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对马某家人更是十分愤怒。


接着,通过媒体报道,马某家人的声音发出来了,如新京报2017-09-06以《主治医生停止工作配合调查,医院在跳楼产妇产程中尽职了吗?》为题进行了报道,中间马某的丈夫也出境接受了采访,大概意思是:1、家属并未拒绝剖腹产;2、医院所述马某下跪求家属剖腹产不实,称马某“不是下跪,她是疼得受不了,人往下瘫软,我扶都扶不住”。文中配上了马某与丈夫事发前的短信截屏图片,称未发现马某情绪异常。新京报的报道发出后,对医院管理方面的质疑开始出现。

经过对媒体报道的初步判断,本律师认为现在医院和家属争执的焦点抓偏了,医院方面一直强调患者及家属有《授权委托书》,家属拒绝剖腹产导致的患者跳楼。医院这么做法律依据应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患者家属则强调并未拒绝剖腹产。双方的焦点是患者家属是否拒绝剖腹产。其实无论患者家属是否拒绝剖腹产,医院都不能免责。因为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还有后半段“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事件中即使如医院所说患者与家属就是否剖腹产问题意见不一,出现了危及患者生命的“其他特殊情况”,医院方面应“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律师在孕妇分娩方面是外行,但有两点应是社会共识:1、医院方面应安抚患者情绪,妥善安置好患者,避免发生意外;2、结合临床经验,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避免危及病人生命安全。

从媒体报道来看,医院方面即使如其所说家属拒绝剖腹产,在病人疼痛难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也是有漏洞的,一是没有果断采取医疗措施,二是未管理好医院设施,孕妇马某走出待产室,进入待产室对门的备用手术室,翻越1.13米窗子跳下。备用手术室怎能任孕妇出入?可见,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

悲剧已然发生,现在马某和肚中的婴儿已经在此事中葬生,当地警方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人死不能复生,只能在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民事上的赔偿以告慰亡者,慰藉家人!

建议双方尽快聘请专业人士介入,调查事实、划分责任,尽快处理好此事。毕竟,此事件社会影响太恶劣了,现在网上这句话刷屏了:

 

 

愿逝者安息,阿弥陀佛!

注:本文为宋立峰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联系作者取得授权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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