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住院
劳动者因病住院,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关系吗?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又有何保护性的规定呢?
李先生1999年5月参加工作,进入通辽市某开发公司,2011年2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李先生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解除。李先生不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李先生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否则惹上官司闹上法庭就不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