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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葛春喜律师     2017-09-25 阅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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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劳动者怀孕用人单位主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荣某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



案情简介:劳动者怀孕用人单位主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

荣某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加125元的住房补贴,工资总额为2125元。2014年9月底,公司书面通知荣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10月1日,荣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怀孕23周,国庆长假后,荣某马上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在第一时间将怀孕的事实告知公司,而公司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终止了与荣某的劳动关系。荣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劳动合同终止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终止决定。

法院判决:撤销终止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荣某哺乳期满为止。

经审理查明: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时知晓荣某怀孕事实,公司认为无论何种情形,只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都有权终止劳动关系。荣某在知道自己怀孕后,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向公司提交了生育服务证和B超检查单。

本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在此类时期公司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撤销终止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荣某哺乳期满为止。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葛春喜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约定了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的。本案中,荣某在接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通知后,经检查被诊断怀孕23周,及时办理了生物服务证,并将怀孕事实告知公司。由于知晓怀孕的事实发生在劳动到期日之前,该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围巾行李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问题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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