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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原件,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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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2年2月起,嵩某向广州某化工公司采购无水乙醇、乙酯等生产化工原料。双方约定每两个月结算一次货款。
自2013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嵩某向广州某化工公司采购货物价值7899297元,2014年1月、2015年1月,嵩某在向广州某化工公司合计支付700万元,尚欠899297元货款未支付。广州某化工公司多次向嵩某催讨。嵩某拒不支付。
广州某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嵩某立刻支付广州某化工公司货款899297元;二、嵩某支付广州某化工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99297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为止)。
为支持诉求,广州某化工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包括:《采购订货合同》、入库单、送货单、请款对账明细表。
经法院公告传唤,嵩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处分。
该案庭审中,广州某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中采购订货合同没有原件,没有嵩某签章;请款对账明细表没有原件;送货单、入库单没有嵩某签章,签收人身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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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广州某化工公司起诉请求嵩某支付899297元货款,提供了《采购订货合同》、入库单、送货单、请款对账明细表佐证。
但是,在广州某化工公司提供的这些证据中,《采购订货合同》没有原件,也没有嵩某签章,法院认为,这不能表明与嵩某存在交易关系;请款对账明细表没原件,法院认为这不能证明是广州某化工公司与嵩某对的账;送货单、入库单没有嵩某签章,签收人身份不明,法院认为这不能证明嵩某收取广州某化工公司的货物。
综上,广州某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原件,也没有交易向对方的签字,所有证据均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广州某化工公司广州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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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观点
本案是很明显的,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做好风险控制,完善交易流程,到时被交易向对方钻了空子,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风险控制,重视完善交易体系安全建设。中小型的企业,如不配备专职法务岗位,也应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运营风险把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广州某化工公司缺乏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企业运营中没有建立完善的交易安全防范体系,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没有加以规范,导致所有的文件,缺乏原件、关键人员签字,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导致近百万的货款无法追回。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建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运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