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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张美玲律师     2019-05-07 阅读:574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2018年年初,梁某某和孟某某达成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梁某某承租孟某某某的汽车,租期一年,以及具体的租金给付方式。2019年年初,合同到期后,梁某某向孟某某通过...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梁某某和孟某某达成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梁某某承租孟某某某的汽车,租期一年,以及具体的租金给付方式。2019年年初,合同到期后,梁某某向孟某某通过电话表示,自己不再承租该车辆,之前给付的保证金不要了,孟某某表示同意。但由于梁某某一直未给付租金,孟某某持续向梁某某讨要,梁某某则认为之前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孟某某则认为梁某某之前所支付的租金属于另一借款合同的钱款,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承租人梁某某是否欠付租金、以及被诉车辆的返还问题。

1. 关于承租人梁某某是否欠付租金。本案中出租人孟某某主张梁某某拖欠租赁费用,并提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以及银行账款往来记录,证明其与梁某某之间确实存在租赁关系。而梁某某抗辩称自己之前已经付清租金,孟某某则认为之前给付的钱款是双方另一项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提交了有关的借条和录音证据。综合本案证据而言,无法分清双方的债务构成,不能明确双方之间存在的汽车租赁以及民间借贷合同各自的债务数额,因此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看,梁某某对于自己已经支付的租金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梁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梁某某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孟某某支付租金。

2. 关于被诉车辆的返还问题。孟某某主张该车辆被梁某某公司的员工丢失,因而要求梁某某进行折价赔偿、或另购车辆。但是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梁某某应当依据租赁合同向孟某某的返还车辆。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上,通常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案中,在租金是否支付的问题上,孟某某主张梁某某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提交了租赁合同文本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而梁某某则主张其已经支付了租金,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是否返还,以及之前给付钱款的究竟对应的哪笔借款。因此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判令梁某某向孟某某支付租金。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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