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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银行会解除借款合同吗

张美玲律师     2018-01-26 阅读:299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会解除借款合同吗 【广州知名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案情简介:2014年9月,蒋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

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会解除借款合同吗

 

【广州知名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蒋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蒋某向某银行借款240万元。同日,赵某用房产为蒋某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如期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方式使用贷款。某银行发现后,要求借款人改正,借款人置之不理。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某银行与蒋某之间签的合同;同时蒋某应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

 

【广州知名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构成违约。出借人银行有权解除《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某银行向蒋某提供借款,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某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蒋某提前还本付息。某银行与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赵某以其所有的房屋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的相关房屋的抵押登记。现蒋某违反合同约定,须向某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某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因此,银行对抵押登记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州知名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张美玲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借款人蒋某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贷款人某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某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蒋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违约责任。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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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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