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实际的网络经营者与宣传不一致的,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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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何某某从某某网络购物平台的AA旗舰店中购买了最新款的手机以及手机壳,快递邮寄到后发现,该手机尺寸与网页宣传中的不一致,何某某与该网店客服人员沟通时,该网店客服人员称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该手机尺寸的单位应为英寸,而自己误标为存。但是由于该手机的销售一直是以英寸为标准进行销售的,不曾以寸为单位生产的手机,并且已经将上述失误予以纠正,因而网店不存在欺诈。何某某在沟通时发现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为某某电子商务公司,而非其网页对外宣传的AA公司,何某某以AA旗舰店的挂名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为由,主张该实际经营者某某商贸公司构成欺诈。某某商贸公司辩称,自己与A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经营协议,AA公司已经将该网店交给自己经营,同时向向何某某开开具的发票中已经写明某某商贸公司,因而自己不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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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实际经营者是谁属于影响商品消费的重要信息,对于消费者购物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网店注册名称与实际的经营者不一致,对于实际经营者的信息并未在网页页面予以明确提示,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而购买商品。因此该电子商务公司在客观上隐瞒了商品经营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基于对涉诉商品经营者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电子商务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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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的认定中,由于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因此应当结合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具体的销售行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构成的影响、结合消费者的举证能力以及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推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