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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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周某某因装修房子的需要,向吴某某定制了一批家具,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周某某向吴某某提供装修原材料,吴某某负责按照周某某提供的图纸式样,打制家具。双方在合同中一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给付方式和具体数额,以及发生违约事由时,损失的计算方式。2017年年底,吴某某完成了该批家具的定做,其向周某某确认收货。周某某在收到该批家具后,由于当时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无法向吴某某付款,于是向吴某某作出了解除承揽合同的通知,并将该批家具邮寄回吴某某处。吴某某认为周某某违反约定,在自己已经完成家具制作后无权擅自解除该合同,同时应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议未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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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定作人周某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周某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该解除权的行使不限于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但是对于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中承揽人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就本案中承揽人损失的计算标准,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应当依据承揽合同的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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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是,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仅享有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且享有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未完成承揽活动为限,但是对于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