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因第三人原因影响租赁房屋使用的,出租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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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孙某某和钱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某承租钱某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孙某某按月向钱某某支付租金,钱某某需保障该租赁房屋以及相关设备符合使用的安全条件。事后,孙某某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原因在于楼上住户下水道经常堵塞造成,孙某某多次向钱某某反映此情况,钱某某一直推脱不予解决。孙某某无奈拒绝向钱某某支付租金,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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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孙某某和钱某某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钱某某作为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而至于该损害究竟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钱某某仍应对该租赁物的适租状态承担责任,本案中钱某某未及时加以维修而造成孙某某无法居住的,钱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关于孙某某是否有权以钱某某违约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未履行维修义务为履行瑕疵,但不构成孙某某有权以此抗辩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因而孙某某不享有约定或法定的抗辩权,孙某某应当向钱某某支付租金,基于钱某某的违约行为,法院酌定减少孙某某所应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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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