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商品房宣传资料中对配套设施面积描述不实的,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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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顾某某在AA房地产销售中心看到其所销售楼盘的宣传资料,其中该宣传册写明,所出售的房屋附带有一处40-60平方米的小庭院,顾某某被其吸引,产生了购买该房屋的意愿。顾某某在付款完成,房产交付后发现,该处房屋所附带的庭院面积明显小于宣传材料上所标明的40-60平方米。于是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A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请求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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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该商品房销售宣传册是构成合同内容;二是若构成合同内容,AA房地产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顾某某的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主要是考量商品房所处的地段以及周边设施所带来的便利以及增值空间,同时影响商品房定价的因素也主要依赖上述条件。而原告主张销售宣传册上所标明的庭院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并没有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宣传册不能被认定为要约,不构成合同内容,原告顾某某据此主张合同违约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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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案中关于涉及房屋庭院面积的说明在销售房屋的宣传册中符合司法解释中具体确定的要求,但是由于房屋庭院面积并不会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同时该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合理,未显著高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因此该销售房屋的宣传册不构成要约,非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