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购车的广告中对车型做不实宣传的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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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孟某某的AA汽车销售公司的广告中看到其正在销售一款二手车,孟某某被该车的性能所吸引,在与AA汽车销售公司接触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该车辆交付后,孟某某发现该车的车型与AA汽车销售公司在广告中写明的不符,交付给孟某某的车辆并非是最新配置,价格相差较大。孟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AA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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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A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汽车的销售商,其对于汽车的性能以及相关的配置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与孟某某的交易过程中,故意编造该车辆的配置情况,提供虚假的购车信息,使得孟某某对车辆的属性产生了误认,并与AA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AA汽车销售公司隐瞒汽车的真实属性并具有欺诈的故意,对于其给孟某某造成的损失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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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赔偿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作为赔偿金额额的计算依据,而非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本案中,AA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车辆配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车辆真实信息,编造虚假的车辆配置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使得孟某某产生了错误的认为,并依据该错误认识与AA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AA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