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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

张美玲律师     2018-12-24 阅读:215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  2017年3月魏某某和林某某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在魏某某和林某...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魏某某和林某某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在魏某某和林某某二人商议买房的过程中,魏某某的父母为减轻二人的生活压力,为魏某某和林某某所购买房屋支付了首付款,由魏某某和林某某之后按月归还贷款。2017年年底,魏某某因为和林某某之间无法生育小孩,二人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魏某某主张由于该房屋的首付款是自己父母所支付的,该房屋应归其所有;林某某不同意,其认为由于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由二人共同还贷,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争执不断,向法院起诉。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魏某某的父母为魏某某和林某某二人购房支付的首付款,由于魏某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笔钱款是对魏某某个人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该钱款应认定为对魏某某和林某某夫妻二人的赠与,该诉至房屋系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房屋购置时的出资方式、双方收入情况等问题,判决归于一方所有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行为效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魏某某的父母在魏某某和林某某登记结婚后为双方购买出资首付款的,该钱款应当视为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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