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
2013年7月24日,原告汉美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三明治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记载的优先权对应的美国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24日。被告晟嵘公司和钱龙公司系关联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原告委托公证机构保全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及侵权模具和设备;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公开了相同的产品,且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美国在先申请中,即使保护范围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主题,涉案专利应当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赔偿损失60万元。
律师说法: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具有相同主题
相同主题的意义在于,在后申请的内容和首次申请为相同产品,且外国首次申请的文件完整地披露了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否则,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边界的模糊,也会损害其他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故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由申请的实质内容决定。本案中,产品视图的虚线与实线共同传递了设计的信息,无论是实线部分还是虚线部分都是其在申请日前完成的设计内容,且在先美国申请与在后中国申请均为绘制视图,结合各视图综合情况来看,两被告提出除虚线、实线以外的其他不同之处,至多也是视图绘制上存在的瑕疵,并无实质性差异,二者的细微差异也仅是在绘图过程中为了使轮廓表示得更清楚而进行的修改,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所述美国在先申请中,故可认定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专利属于相同主题。此外,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与美国在先申请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同,是由于中美两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所造成的,美国专利法允许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但就本案而言,只要二者能认定为相同主题,不影响涉案专利优先权的成立,因此,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基础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两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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