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职务发明人不得依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获得地方政府专利资助
原告曾艺系被告重庆工商大学在职老师,2013年原告作为职务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专利十八项。原告认为,根据《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被告的科研奖励政策及历年做法,其应当获得南岸区政府的专利资助54000元。被告则称已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职务发明专利进行了奖励,且按南岸区政府专利资助办法规定,获得政府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即被告而非职务发明人即原告,被告并无义务向南岸区政府提出专利资助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3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第一专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专利资助。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原告系涉案十八项发明授权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被告系专利权人。又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就原告诉请的涉案十八项授权专利给予了原告相应的奖励。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本案原告系被告在职教职工,其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案涉十八项发明授权专利系职务发明专利,原告是发明人,被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由此可见,专利法意义上的职务发明奖励或报酬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或合理报酬,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或合理报酬于法有据。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2013授权发明专利奖申请表(曾艺)》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在日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中,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登记、奖励进行了规定。实际上,针对原告诉请的案涉十八项授权职务发明专利,被告已经给予职务发明人每项授权专利12000元的奖励,该奖励远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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