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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给员工,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张美玲律师     2019-01-02 阅读:183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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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将其中一份交给劳动者。但存在用人单位并不把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给员工,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



基本案情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将其中一份交给劳动者。但存在用人单位并不把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给员工,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因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单方面修改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5年,荀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科技运营工作,双方约定月薪5000元。2017年,荀某某离职。

离职后,荀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最后一页均有荀某某的签名。但两份《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其中一份《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内容处均未填写,而另一份《劳动合同》相同位置的空白处已用钢笔字予以完善。

荀某某向法院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经过法院同意,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份《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的钢笔字手写部分,与合同最后一页荀某某的签名非同一时间形成。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可确认,荀某某在《劳动合同》签字时,科技公司和荀某某应协商一致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经过协商,合同空白处均没有填写。

最后,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荀某某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前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55000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交劳动者一份,立法目的是规范和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科技公司和荀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没有和劳动者荀某某约定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亦没将其中一份交给劳动者持有。因此,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无约束力,故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向劳动者荀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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