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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03 阅读: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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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中国音像协会称:中国音像协会经合法授权取得《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月亮之上》《全是爱》《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音像协会称:中国音像协会经合法授权取得《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月亮之上》《全是爱》《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康定情缘》《吉祥如意》《天蓝蓝》《中国我爱你》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全国的排他性专属音乐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A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音像协会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月亮之上》《全是爱》《等爱的玫瑰》《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康定情缘》《吉祥如意》《天蓝蓝》《中国我爱你》十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A公司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经济损失10000元;3、A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本案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的取舍,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中国音像协会起诉认为A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音像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根据中国音像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内容,中国音像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A公司未经作为权利人的中国音像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地放映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A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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