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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时事文章合理使用

李建律师     2019-01-28 阅读: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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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时事文章合理使用A报社的记者于2009年5月26日创作并在《A报纸》上发表了《中国经济面临不确定性企稳回升尚需时日》一文。同日,B网站登载有1篇...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时事文章合理使用

A报社的记者于2009年5月26日创作并在《A报纸》上发表了《中国经济面临不确定性企稳回升尚需时日》一文。同日,B网站登载有1篇题目为《发改委专家:中国经济面临不确定性企稳回升尚需时日》的文章,该文章未注明作者。且内容与《A报纸》登载的文章相比,除部分内容有增删外,主要内容基本一致。A报社因此将B网站的网站所有人B公司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认为涉案作品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登载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判决:不认定为时事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随着《伯尔尼公约》在后续的的几次修订中逐渐加强对报刊中登载的作品的保护,并缩小允许自由复制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即使对于这一规定予以保留,也应作出严格解释:只有当一篇文章涉及对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对它的转载和广播才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涉案文章是A报社的记者攥写的关于财经问题的文章,并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应当认定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时事文章合理使用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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