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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经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03 阅读: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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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经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敦煌种业公司诉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现已更...



案情简介: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经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敦煌种业公司诉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现已更名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黄文龙(现已将品种权转让给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品种权号:CNA20070293.9。2011年12月16日,原告敦煌种业公司与品种权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签署协议,品种权人将其拥有的生产、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原告敦煌种业公司。2012年1月1日,品种权人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对国内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吉祥1号”的侵权行为单独以自己名义实施包括举证、调查取证、诉讼和非诉等在内的各种维权活动。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甘州区三闸乡符家堡村生产“吉祥1号”杂交种。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吉祥1号”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吉祥1号”杂交玉米种子;原告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2012年10月18日追加赔偿额为500000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涉案繁殖材料“吉祥1号”的品种权人名称问题,二是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是否可以授权他人提起维权诉讼。本案中,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上记载的品种权人之一是“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该所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更名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但该院并没有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登记,依法变更品种权人名称。对此,本院认为,变更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行为,是否公示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武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可以证明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对“吉祥1号”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著录事项的登记、变更、公示等行为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本案中,品种权人黄文龙自愿转让品种权,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与黄文龙没有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登记,但并不妨碍黄文龙享有的品种权已依法转让的法律事实,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享有本案涉案繁殖材料“吉祥1号”的品种权,依法可以转让自己的生产经营权,可以授权他人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涉案地块生产的繁殖材料经司法鉴定,与标准样品相比并未检测出差异,应当认定被告曹玉荣生产的繁殖材料落入授权繁殖材料“吉祥1号”的保护范围,被告曹玉荣实施了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丰玉鑫陇与被告曹玉荣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通过现场询问符家堡村委会相关主管人员及制种技术人员的方式,了解到该村制种行为是以被告丰玉鑫陇公司法人主体资质进行的事实。庭审中被告曹玉荣对于自己借用被告丰玉鑫陇公司资质的事实也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虽然涉案侵权地点的繁殖材料由被告曹玉荣具体生产,但被告丰玉鑫陇公司将其资质借给被告曹玉荣组织生产的行为,客观上为被告曹玉荣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被告丰玉鑫陇公司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与被告曹玉荣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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