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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平台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李建律师     2019-01-03 阅读: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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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销售平台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怡信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并于2009年10月21日获得授权,专...



案情简介:销售平台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怡信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并于2009年10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20××××.2,专利授权后,怡信公司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该实用新型专利投入市场后,因其具有实用性强等优点,很快受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产品畅销世界,给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正因如此,该产品也很快成为被侵权的对象。怡信公司对尚澳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侵权行为公证取证。尚澳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依靠怡信公司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凭借无技术开发成本而获得价格优势,以及怡信公司为此专利产品进行的广泛宣传所得市场认可,获得非法利益,给怡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怡信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及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怡信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提醒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约定了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方式。现怡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尚澳公司销售的产品侵权并为其提供帮助,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怡信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共同侵权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平台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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