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新规规定私募投资者适当性
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基金募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并要求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把合格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卖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行为性质。
《指引》的适用范围?
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指引》的适用主体?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