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生产模具,是否构成侵权
南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航线玩具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判令新航线玩具厂赔偿南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新航线玩具厂赔偿南源公司维权支出的费用209.5元。事实和理由:南源公司长期致力于新型金属玩具的研究,曾多次申请各种专利。南源公司的产品因外观新颖,结构独特合理,远销海内外。2014年1月21日,南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模型(B11109)”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7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1××××.2,许俊荣将该专利许可给南源公司使用。新航线公司未经南源公司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南源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均由11种不同设计的组件构成,各组件均为片状,拼装后组成的成品均为立体模型,其形状均为帝国大厦。将11种不同设计的组件分别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各个组件与专利设计对应组件的形状相同,二者对应组件上的图案及图案的排列等设计亦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仅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组件2上有英文“EMPIRESTATEBUILDING”设计,而专利没有该设计。拼装类玩具产品一般由各个不同的零件组成,对于该领域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会主要关注该类产品零件的数量、各零件具体设计的变化以及成品的整体形状。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设计在组件的组成数量、各组件的形状及图案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组件组装后成品的整体形状与本案专利设计亦相同,二者仅在个别组件的设计上存在细微差别,难以认为两者的各个组件及成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组装后的立体建筑物模型与本案专利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被诉侵权的拼装玩具的各个组件与本案专利全部单个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识有“新航线航模玩具厂”字样,该字样与新航线玩具厂的企业名称基本一致;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有新航线玩具厂经营者陈木生享有专用权的第11662737号“新航线”图文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包括拼装玩具;可见,新航线玩具厂通过前述标识表明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为拼插玩具,新航线玩具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玩具,可见新航线玩具厂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且其网店亦显示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还注明了其工艺类型、加工方式、厂房面积,可见新航线玩具厂对外宣称其具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第三,在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案件中,新航线玩具厂虽然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3D拼装合金片从案外人处购买后再使用其自有包装、商标销售,但其在汕头市知识产权局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中新航线玩具厂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合法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等权利。故,本案现有证据亦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可能由案外人制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可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由新航线玩具厂制造。新航线玩具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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