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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迟延一天履行合同的适度容忍义务

张美玲律师     2019-01-04 阅读:187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原告罗某与被告俞某是同单位同事。2012年8月,俞某向罗某借款十万万元。2013年11月,罗某与俞某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俞某从2013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三...




原告罗某与被告俞某是同单位同事。

2012年8月,俞某向罗某借款十万万元。

2013年11月,罗某与俞某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俞某从2013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三千元,打入罗某银行卡;如俞某有一次未按约定每月归还借款三千元,罗某将向俞某、韩某要求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

2012年12月31日俞某向罗某银行卡打款三千元。

2014年1月,原告罗某以俞某逾期还款为由要求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九万七千元。俞某辩称,自己没有故意违约的意思,一直在积极还款,只因罗某起诉,而暂时没有还款。在诉讼过程中,俞某于2014年5月还款一万元,后按月继续每月还款三千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院裁判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罗某与俞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根据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借贷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还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当理解为每月的月底前。

人民法院认为,在社会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应当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应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和谐的社会关系,保障契约的正常履行。本案中,借款人俞某于12月31日还款三千元,该行为表明,借款人没有违反按月还款目的。同时,俞某在诉讼中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虽然借款人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双方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借款人的上述行为,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应当在出借人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认定借款人俞某构成违约。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出借人罗某对借款人俞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迟延一天还款能否构成违约。如果机械的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则能得出违约的结论,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借款人俞某在第二天即主动还款,使人在日常意义上,难以接受认为借款人违约的判断。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迟延一天还款,应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出借人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以维系社会日常交往或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应认定为违约。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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