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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聘试用期内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被判违法解除

张美玲律师     2019-01-04 阅读:152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案情回顾2017年3月,怀有身孕的杨女士入职某投资公司,岗位投资顾问。投资公司和杨女士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同年6月,投资公司向杨女士...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怀有身孕的杨女士入职某投资公司,岗位投资顾问。投资公司和杨女士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同年6月,投资公司向杨女士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规章制度》,《绩效规章制度》规定投资顾问岗位的员工,如入职三个月内,业绩为零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顾问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岗位待遇。

同年7月初,投资公司再次向杨女士发出一份《告知函》,称杨女士入职满三个月,签单数为零为由,将杨女士的职位由投资顾问调整为初级投资顾问,同时,杨女士的劳动报酬也作相应调整。

同年7月底,投资公司向杨女士送达《解聘通知》,认为杨女士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解聘,并通知杨女士于当天下班前办理交接手续。

对此,杨女士认为投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投资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杨女士并认可投资公司的绩效规章制度规定,认为自身尚未到六个月的试用期,因此不认可投资公司的业绩考核,并提交了2017年3月,杨女士怀孕体检的超生检查报告。投资公司表示,对于杨女士怀孕的情况,该公司并不知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有力证明杨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杨女士于2017年3月已怀孕,投资公司应在充分考虑杨女士怀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投资公司提交的邮件只体现了告知杨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与杨女士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并在同月低,投资公司又以“杨女士对公司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并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考核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应书面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同时,应给予员工申诉的机会。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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