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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锁控制系统技术特征相同,是否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07 阅读: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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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单车锁控制系统技术特征相同,是否侵权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



案情简介:单车锁控制系统技术特征相同,是否侵权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虽作为一项独立的专利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是一种锁装置的产品专利,“电动车”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的组成部分,描述了涉案专利的使用方式,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结合“电动车”对于涉案专利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首先,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是一种锁装置的产品专利,“电动车”并非该锁装置的组成部分。其次,“电动车”不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完全脱离电动车实施。再次,涉案专利在申请时并未将限定在电动车技术领域作为获得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理由。最后,涉案专利文本将一项自行车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列为对比文件。而在判断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的保护范围时,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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